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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

国税地字〔1989〕140号
1989-12-21
事项名称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文号国税地字〔1989〕140号签发单位国家税务局
签发日期1989-12-21文件有效期待明确
事项政策条款十一、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兑现期限1988年11月1日起
实施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湄潭县税务局监督投诉申请人可在湄潭县湄江街道中国茶城湄潭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咨询投诉室现场投诉或通过政务服务大厅咨询投诉室电话0851-23153916投诉、或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贵州省长栏目、多彩贵州网书记省长群众直通交流台省长留言板、贵州政务服务网在线咨询投诉,或拨打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投诉,或12345热线投诉。
服务咨询电话在湄潭县湄江街道中国茶城湄潭县政务服务中心B区7—9号税务综合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或拨打税务综合服务窗口电话:0851-24226486及贵州政务服务网咨询,或通过贵州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服务对象法人
行使层级县(市、区)级
兑现形式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兑现条件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兑现渠道 (方式)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站(http://guizhou.chinatax.gov.cn/)“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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